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男,汉族,1979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X号X栋。
被告:高某,女,汉族,1980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凤凰大道X号X栋。
原告诉称,2018年3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9月15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8年10月15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8年11月15日前偿还15万元,于2018年12月15日前偿还15万元。基于原被告之间的信任关系,双方未就上述借款事项签署书面文件。
2018年3月13日,原告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50万元借款。2018年9月14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10万元借款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仍在剩余40万元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偿还,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合同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5618.75元(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2018年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15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欠款如何偿还?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调查审理后,通过律师协助,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19)粤0305民初1120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万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1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如下指定帐户;
二、如被告未能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未付款项为基数以年利率10%从2019年8月2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四、本案受理费7384.28元,受理费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3692.14元,保全费2520元,担保费1000元,共计7212.14元,该款项由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双方没有就借款事项签署书面证明。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分期偿还剩余所欠借款,该争议得以解决。
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保留证据,以便在发生意外时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2123档案编写】